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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照國家憲法和法律的規(guī)定,聊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:(一)在本行政區(qū)域 內(nèi),保證憲法、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(zhí)行;(二)領導或者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;(三)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;(四)討論、決定本行政區(qū)域內(nèi)的政治、經(jīng)濟、教育、科學、文化、衛(wèi)生、環(huán)境和資源保 護、民政、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;(五)根據(jù)本級人民政府的建議,決定對本行政區(qū)域 內(nèi)的國民經(jīng)濟和社會發(fā)展計劃、預算的部分變更;(六)監(jiān)督本級人民政府、人民法院和 人民檢察院的工作,聯(lián)系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,受理人民群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 的申訴和意見;(七)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?shù)臎Q議;(八)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?shù)臎Q定和命令;(九)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,決定 副市長的個別任免;在市長和人民法院院長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,從本級 人民政府、人民法院、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;決定代理檢察長,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;(十)根據(jù)市長的提名,決定本級人 民政府秘書長、局長、委員會主任的任免,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;(十一)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(guī)定,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長、庭長、副庭長、審判委員會委員、審判員,任免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、檢察委員會委員、檢察員,批準任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;(十二)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,決定撤銷個別副市長的職務 ;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、庭長、副庭長、審判 委員會委員、審判員,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、檢察委員會委員、檢察員,中級人民法院院長,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職務;(十三)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,補選上一級人 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;(十四)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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